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园区相关部门:
为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省残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残办〔2019〕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残联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措施清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5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残联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广安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安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日
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省残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残办〔2019〕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残联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措施清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533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贯彻落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措施〉实施细则》(广安府办发〔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市辖区内积极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责任,且安排残疾人就业1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1.上一年度在各地残联按规定申报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比例、不足25%的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应在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3.与残疾职工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5.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含变更劳动合同)。
6.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7.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的人员就业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计算。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的2倍计算。
8.下列单位不列入奖励范围:
(1)个体工商户和上年度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
(2)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
二、奖励标准和用途
根据上年度超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核定奖励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方式为: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为准)-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计算结果只计整数部分)。奖励资金可用于残疾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无障碍改造等支出。
三、奖励申报资料及程序
(一)申报所需材料
1.《广安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2份。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证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仅首次申请时提供)。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复印件1份。
4.《用人单位上年度残疾职工花名册》1份(见附件2)。
5.加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公章的上年度1-12月份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总人数的相关凭证1份。
6.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出具双方盖章的《四川省劳务派遣用工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申报及奖励程序
1.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前向上一年度申报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的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当地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报。
2.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要求的,署审核意见后报残联审批。对本辖区审批通过的用人单位超比例奖励情况进行公示。
3.所需奖励资金由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的属地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残联每年10月30日前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发放到位。
四、监督管理
超比例奖励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做好超比例奖励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资料骗取奖励的,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报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五、其他事项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再办理。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工作档案。
(三)本办法由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1日之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1.广安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
2.用人单位上年度残疾职工花名册
附件1:
广安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
( 年度)
用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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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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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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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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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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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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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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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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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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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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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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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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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诺 |
我单位承诺所申报的残疾人就业相关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申报,如有虚假申报,愿意退回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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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意见 |
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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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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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奖励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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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奖励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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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复核: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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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审 批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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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超比例残疾人职工数=实际残疾职工数-按1.6%比例单位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有小数点的只取整数部分,不足一人不予以奖励)。
2、申请奖励金额=核定的超比例残疾人职工数×超比例奖励标准(1000元/人·年)
附件2
用人单位上年度残疾职工花名册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残疾人证号 (残疾军人证编号) |
残疾 类别 |
残疾 等级 |
岗位 |
劳动合同(服务协议)起止日期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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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法人代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